江南大学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接受和培养来华留学生是我国外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增进我国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扩大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同时也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为了保证来华留学生教育培养工作健康顺利地开展,健全和规范我校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度,特制订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入学与注册
(一)学生应持有效普通护照和学习签证来华学习,持《录取通知书》、JW201表或JW202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或《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及血液化验单原件等,按《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到国际教育学院及有关学院报到,并填写《江南大学外国人学习申请表》。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无故逾期未报到者,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从国外直接来校入学的留学生,需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向无锡市公安局申请办理签证或外国人居留许可;从国内其它院校转来本校的留学生,则应至无锡市公安局办理签证或外国人居留许可变更等有关手续。
(三)自费留学生报到时需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学费、注册费、住宿费、保险费等)后,再去无锡市公安局申请办理签证或外国人居留许可等手续。
(四)新生报到后,学生专业所在学院负责为学生办理学员证或学生证,公费生还将办理借书证、图书证、医疗卡和校徽等相关证件。
(五)认真参加校、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组织的新生入学教育,以对学校的概况及各项规章制度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六)留学生所在学院中国学生开学报到后,鼓励留学生积极参加所在学院的各项活动,以增进与中国师生间的了解和友谊。
(七)新生报到后,应自行前往无锡市出入境检疫局进行体格检查或复查。国际教育学院视具体情况安排集中前往体检,复查不合格者,一般应取消入学资格。如医疗单位证明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则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下一学年度开学前一个月凭医院健康证明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复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八)在转入专业学习前,用汉语授课学习中国文学、中国历史、中国哲学、中医和中药类专业的须达到中等C级;学习其他类专业(含汉语本科专业)的须达到初等C级。否则,只能作为试读生注册。
第二条 转学与转专业
(一)留学生一经录取来校学习后,一般不予转学。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政府奖学金生须由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其派遣国驻华大使馆或有关派遣单位出具同意转学的正式函件,并报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批准,方可转学。
(二)在学期间如需改变专业(指我校所设专业范围内),政府奖学金生须由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其派遣国驻华大使馆或有关派遣单位出具同意转专业的正式函件,并报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批准,方可转专业。
(三)本科三年级以上、研究生二年级以上不得更改专业或转学。
(四)留学本科生因身体或学科适应能力等原因,经国际教育学院及有关学院同意需要转换专业时,可免交学校规定的有关费用。
(五)来华留学研究生在进入课题研究之前,要换专业或指导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批。
第三条 选课、重修与毕业学分
(一)留学生必须学习必修课和限选课,任选课不作要求。修读课程必须满足教学计划中必修课、限选课的最低学分要求。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选课。
(二)研究生报到后以及在今后的学习中,应在各学院老师的指导下选好自己所学的课程。填写选课单,经指导老师签署意见后,汇总到专业所在学院或研究生处。
(三)修读课程经核准后,必须按规定听课,完成实验、作业、考试等全部教学环节,无故不参加者作旷课、旷考处理;未经核准而擅自听课者,不得参加考试,不给学分。
(四)基础汉语课或中国概况(科技汉语)课为留学生的必修课。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总学时各为128学时,计4个学分。
(五)留学生可免修大学语文、政治课程、公益劳动和军训等课程。
(六)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重修:
1. 必修课、限选课及期末进行考核的实验课补考不及格者;
2. 因缺课,期末考核成绩作“0”分记录者;
3. 取消补考资格者;
4. 按平时成绩评定考核成绩的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性环节(不予补考)不及格者。
(七)重修、另选课程均应办理手续,并按学分自行缴费。
第四条 考核与记载
(一)留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合格,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记入教务管理系统,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二)考核形式及评定方法。留学生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核,原则上与中国学生同等对待。但考虑到留学生的语言、文化、民族及宗教信仰等特点,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留学生如与中国学生同考一张试卷,任课教师可酌情减免有关疑难题或利用文字来理解、判别的题目。留学生可不参加有关方面要求的统一命题的考试,而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单独命题,对留学生进行考试。
应加强对留学生平时学习的考核,总成绩中可以适当提高平时成绩的比重。根据来华留学本科生特点,人数达到一定规模时,单独开设《高等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大学英语》等课程。其教学计划、课程安排、成绩管理等纳入普通中国本科生的教务管理系统。
(三)来华留学生原则上应按学校的规定时间参加各种考试、考查,如因特殊情况未参加考试,由学生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核,经所在学院、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同意,另行安排考试、考查,有关费用由留学生本人支付。不及格的课程,需在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补考。
(四)为使来华留本科学能顺利完成学业,给予一至三年级本科留学生适当课外辅导。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开课学院批准。一、二年级留学生所修课程,按每3学时给予1学时辅导;三年级留学生所修课程,按每5学时给予1学时辅导;四年级留学生一般不予辅导。特殊情况需增加辅导的,其工作量需征得开课学院同意、国际教育学院认可。
(五)国际教育学院于每学期末对用于公费生部分的教师辅导课时的工作量进行统计,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对用于自费生部分的教师辅导课时的工作量由学生所在专业院系给与适当的经济补贴。
第五条 考勤与纪律
(一)留学生须根据学校规定的课程表,按教学班上课。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迟到、早退和旷课。
(二)学生在校期间,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准请事假。病假应由校级以上医院(含校医院)出具疾病证明。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有效。两天以上一周以内,须经学院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超过一周,由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并向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备案。
(三)公费学生因病、因事回国或去境外其它国家或地区,应先得到本国驻华使馆同意,并由使馆提前一周函告我校,已进入实验室的研究生还应得到其导师的同意函。
(四)留学生派遣国的节假日,学校不予放假。如需去使馆参加活动,需凭使馆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不得超过一周。学习期间不得请假外出旅游。
(五)不办理请假手续而旷课的学生,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按旷课时数与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六)对遵守学校纪律、学习优秀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并通报其派遣国驻华使馆或相关单位。各类奖学金的有关事项分别按《江南大学来华留学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办法》、《江南大学来华留学生“太湖奖学金”评审办法》和《江南大学来华留学生“新生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七)对违反学校纪律,经常旷课,破坏公共财产,打架斗殴,或有不良行为者,学校将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当事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如能改正错误,可解除处分;反之,则勒令退学。
(八)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者(一天按4学时计算)
1. 达1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2. 达20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达30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4. 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对受到处分的留学生,学校将书面通报其派遣国驻华使馆或相关单位。
第六条 退学与试读
(一)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 学生选定的本专业课程,一学期内获得学分数未达该学期选下的本专业课程的总学分的1/2;一学年内获得的学分数未达该学年内选下的本专业课程的总学时的1/3;累记未达到学年平均学分1/2者予以退学。
2. 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年限超过规定学制两年者。
3. 经过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以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 未能获得汉语最低合格等级证书C级或B级转入专业试读的,在此后的一年内仍未获得C级或B级证书者。
(二)试读:
1. 凡因第六条(一)1.规定退学的学生,在不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保留学籍,在原专业自费降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再次达到退学规定时不予补考,作退学处理。试读合格者予以恢复学籍。
2. 未能获得汉语最低合格等级证书要求的,可申请转入专业试读。试读期间通过考试获得相应汉语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后,方可正式注册学习本科专业。
第七条 休学与复学
(一)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学占一学期总学时的1/3(或六周)以上者;
2. 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的1/3(或六周)以上者;
3. 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留学生如需回国休学, 往返路费自理。
(二)复学:
休学期满,留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寄交有关证明(因病休学,应提供病愈证明)。经复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条 毕业、结业与学位
(一)留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达到留学生最低毕业学分者,发给“毕业证书”,并根据《江南大学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和《江南大学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试行办法》授予相应学位证书;成绩不合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二)中途退学者只发给“学习证明书”。
(三)进修生完成进修计划者发给“进修证明书”。
第九条 离校要求
(一)留学生毕业、结业或因其它原因离校之前,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到有关部门交还借用物品、图书,结清所有账目。在留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离校前一天,应主动通知公寓楼管理办公室,清点归还各项生活用品,交还钥匙。遗失或损坏公物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照价赔偿。
(二)已毕业或结业的留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逾期的留学生应按留学生公寓客房标准据实缴纳房费。
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内容,参照《江南大学学生手册》、《江南大学留学生手册》和《江南大学研究生手册》有关条款执行。其它未尽事宜,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和教务处共同协商解决,重大问题报主管校长决定。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国际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