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来华留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不断扩大在校留学生规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校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由分管校长负责,国际教育学院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各学院及行政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和实施。
二、为加强我校来华留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学校成立留学生管理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研究、制订有关我校留学生管理的规定、发展计划和政策,指导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我校来华留学生系指持外国护照来我校学习的政府奖学金生和自费生。学生类别有: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语言培训生。
四、留学生的涉外管理、招生管理及生活管理等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教学管理由学生专业所在学院负责,住宿管理由后勤集团负责。我校招收来华留学生的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和时间限制。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要求予以执行。各学院应努力接受和培养来华留学生。留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应按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9号令《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执行,各项具体工作由学校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适合我校实际的规章制度,做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五、来华留学生工作的方针是“扩大规模、提高层次、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留学生的教学活动应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由学校统筹安排。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教学任务由研究生处与留学生专业所在学院落实。来华留学本科生、进修生的教学任务由教务处和留学生专业所在学院落实。具体按《江南大学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六、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原则上与中国学生一致,但应兼顾来华留学生的语言、文化、民族及宗教信仰等特点,本科生按《江南大学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江南大学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试行办法》、研究生按《江南大学来华研究生培养方案(试行办法)》和《江南大学来华留学生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试行办法》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应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专业所在学院研究解决,或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决定。
七、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应当接受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奖学金年度评审。评审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按有关规定进行,留学生专业所在学院予以配合。
八、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和学生团体组织的文体活动,留学生亦可适当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此类活动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扎口,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九、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国际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