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保证我校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7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留学生学士学位的专业是我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
第三条 授予留学生学士学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除要求留学生在政治思想上对我友好外,还要求其遵守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同时学校也考虑到各国的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保证质量。
第四条 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考虑到我校本科留学生的实际情况,留学生可免修政治性强、对汉语要求高的课程;文科专业的留学生可将部分理科课程改为选修课。可免修和选修的课程见附件。
第五条 中国概况(科技汉语)为留学生的必修课,可替代大学语文和第二外语课。
第六条 留学生可自愿参加国家、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
第七条 留学生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基本要求,各科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则表明已基本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发给“毕业证书”,并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学习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中途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八条 留学生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等,除按规定正本为汉语外,还可以用英语或法语印制译文副本,所有版本具有同等效力。学位证书及其译文副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也可由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国际合作司授权我校自行印制。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本科留学生免修课程一览表
本科留学生免修课程一览表
序号 |
课程名称 |
学分数 |
学时数 |
01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
3.0 |
48 |
02 |
中国近代史纲要 |
2.0 |
32 |
03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
3.0 |
48 |
04 |
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
6.0 |
96 |
05 |
军事理论 |
1.5 |
36 |
06 |
形势与政策 |
2.0 |
|
07 |
应用文写作 |
2.0 |
32 |
08 |
大学语文 |
2.0 |
36 |
09 |
第二外语 |
6.0 |
96 |
10 |
数据库概论 |
3.0 |
54 |
11 |
计量经济学 |
3.0 |
48 |
12 |
线性代数 |
2.0 |
32 |
13 |
文化文学类 |
1.0 |
28 |
14 |
美学艺术类 |
1.0 |
28 |
15 |
自然科学类 |
1.0 |
28 |
16 |
学科前沿进展类 |
1.0 |
28 |
17 |
体 育 |
6.0 |
132 |
注:1)英语专业学生必须选修第二外语;
2)理工类学生必须选修线性代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