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关于授予来华留学生硕士、博士学位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证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硕士和博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字〔199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硕士和博士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除在思想政治上要求对我国友好外,还要遵守我国现行学位制度的原则精神,并考虑各国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保证质量。
硕士学位
第四条 来我校培养的来华留学硕士生,符合本试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学位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条 来华留学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在学习期间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以及其他必修和选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作为学位课程安排和要求。
(二)汉语课。对于在我国获得学士学位、再次申请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对于在他国(含派遣国,下同)获得相当于我国学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学历证书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的初步能力。《中国概况》为来华留学硕士生必修课。
(三)选修课。各学科、专业可根据来华留学硕士生攻读硕士学位的需要,开设一些选修课。
在他国已修学相应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课程的来华留学生申请攻读硕士学位时,我校相应学科、专业应根据申请人提供在他国修学的课程名称、成绩单以及两名专家(相当于副教授及其相当职称以上人员)的推荐信等材料,组织同行专家组(由3~5名副教授及其相当职称以上人员组成)对其已修学的硕士学位课程进行审查、审核、考试或考核。凡经专家组认可的课程,可以免修;否则应按本条规定重新修学有关课程。
凡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可以在一年时间内补修或重修有关课程,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六条 来华留学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撰写学位论文(含专题报告)。相应学科、专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来华留学硕士生不同的培养规格,对论文提出不同的要求。论文可以是学术研究或科学技术报告,也可以是专题调研、工程设计、案例分析等报告,其报告应能反映学位申请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研究生院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认真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参加论文答辩;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来华留学硕士生原则上应采取脱产培养的方式,即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国完成。提倡来华留学硕士生撰写论文与其本国实际相结合;确因需要、经指导教师同意,来华留学硕士生可以利用部分时间回国撰写论文,但在我国进行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来华留学硕士生的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国进行。
第九条 来华留学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对论文发表的要求,参照《江南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论文的评阅和答辩,按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关于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和答辩的规定进行。对论文答辩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博士学位
第十条 我校培养的来华留学博士生,符合本试行办法的规定,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博士生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第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根据来华留学博士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开设必要的课程。学位申请者应在学习期间通过本专业规定的课程考试。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汉语课。对于在我国获得硕士或学士学位、再次申请来华攻读博士学位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对于在他国获得相当于我国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学历证书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中国概况》为来华留学博士生的必修课。
(三)一门外国语(除派遣国母语、汉语以外)。要求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可作为选修课来安排和要求。
凡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博士生的学习,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脱产培养,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国完成;二是在职培养,其课程学习和撰写论文可以在我国和他国完成。在职培养的来华留学博士生,如果课程学习在他国完成的,其课程考试应在我国进行;学位论文在他国完成的,其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国进行。在职培养的来华留学博士生,在我国进行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一年半。
第十四条 对于来华留学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研究生院将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参加论文答辩;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对论文发表的要求,参照《江南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论文的评阅和答辩,按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对论文答辩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其 他
第十六条 攻读我校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其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可以用汉语或英语撰写和答辩,但必须有汉语撰写的论文摘要。
第十七条 授予他国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有关人员我国硕士学位,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江南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我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将通过我驻外使(领)馆对来华留学生中学位获得者从事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情况定期进行追踪调查。
第十九条 为来华留学生颁发的学位证书,除按规定用汉语填写外,还可用英语印制、书写译文副本,所有版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及其译文副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来华留学生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试行办法》(江大校办〔2010〕6号)同时废止。